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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民國104年1月22日修正發布之公務函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一、依據銓敘部104年2月2日部法二字第1043935016號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4年1 月30日總處培字第10400233652號函暨新竹縣政府104年2月4日府人考字第1040019407號函辦理。
二、依銓敘部上揭來函,該部為營造友善職場環境,並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相關規定,爰修正有關流產假懷孕月數計算方式、陪產假給假條件、日數及給假期間,以及生理假規定、生理假及陪產假之計算單位,並增訂安胎假等,另針對侍親、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復職後之休假核給方式予以檢討修正。鑒於本規則研修過程中,部分公務同仁反映因公務繁忙,服務機關爰未准其實施休假,影響其身心健康及休假權益等意見,是請各機關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2點規定,各級主管應
率先實施休假,並利用集會等各種機會加強宣導正確之休假觀念,鼓勵所屬人員實施較長時間之休假從事休閒活動,以調劑身心,又本規則、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及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等規定,亦訂有公務人員請假應落實職務代理及相關獎勵措施,是各機關於業務推動之際,宜兼顧同仁休假權益及整體公務人力彈性調整情形鼓勵
同仁休假,並依相關人事法規規定落實職務代理,併予敘明。
三、前開本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均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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