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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4年9月25日府人考字第1140384703號函辦理
二、旨揭規定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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