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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衛生福利部有關受理兒少遭受學校教職員工不當對待事件通報,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第97條規定裁處時,學校應提供相關調查報告案,

函轉衛生福利部有關受理兒少遭受學校教職員工不當對待事件通報,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第97條規定裁處時,學校應提供相關調查報告案,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2月2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0022074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經依兒少法第49條第1項規定略以,任何人不得對兒少為遺棄、身心虐待等15款不當對待行為;同法第97條復規定,違反第49條第1項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另同法第70條規定略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本法規定事項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亦得請求教育等相關機關(構)協助,受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

三、考量學校教師、職員、工友、社團老師/教練等人倘有兒少法第49條第1項各款行為,可能同時涉及違反兒少法及教育主管相關法規,爰經衛生福利部112年12月1日召開研商兒少保護家外不當對待案件處理流程會議,邀集教育部及地方政府社政與教育主管機關代表與會討論,會議決議略以:針對兒少保護通報事件施虐者為學校教師、職員、工友、社團老師/教練等,因同時適用教育部主管相關法規,地方教育主管機關亦有相關調查、處罰等機制,為利事權統一,及避免重複調查,致被害人多次重複陳述,建議是類案件由教育主管機關調查後,將調查報告交由地方社政主管評估是否需依兒少法第97條規定進行裁罰。

四、綜上,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主管機關受理兒少遭受學校教職員工等不當對待事件通報,得函請地方教育主管機關提供該事件之完整調查報告,被請求機關應予配合。,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2月2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0022074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經依兒少法第49條第1項規定略以,任何人不得對兒少為遺棄、身心虐待等15款不當對待行為;同法第97條復規定,違反第49條第1項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另同法第70條規定略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本法規定事項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亦得請求教育等相關機關(構)協助,受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

三、考量學校教師、職員、工友、社團老師/教練等人倘有兒少法第49條第1項各款行為,可能同時涉及違反兒少法及教育主管相關法規,爰經衛生福利部112年12月1日召開研商兒少保護家外不當對待案件處理流程會議,邀集教育部及地方政府社政與教育主管機關代表與會討論,會議決議略以:針對兒少保護通報事件施虐者為學校教師、職員、工友、社團老師/教練等,因同時適用教育部主管相關法規,地方教育主管機關亦有相關調查、處罰等機制,為利事權統一,及避免重複調查,致被害人多次重複陳述,建議是類案件由教育主管機關調查後,將調查報告交由地方社政主管評估是否需依兒少法第97條規定進行裁罰。

四、綜上,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主管機關受理兒少遭受學校教職員工等不當對待事件通報,得函請地方教育主管機關提供該事件之完整調查報告,被請求機關應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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